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4015号
原告:重庆鑫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富兴路3号前进小区谐苑13号楼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954618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谭帮水,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重庆鑫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2018)渝0116民初3731号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鑫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