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4471号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钢方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34幢附1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YP8945E。
经营者:张超,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宇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五巷1号A1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0507735W。
法定代表人:赵良镇。
被告:王光权,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刘华强,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钢方建材租赁站站诉被告重庆宇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钢方建材租赁站站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宇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钢方建材租赁站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钢方建材租赁站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956元,由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钢方建材租赁站站负担。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应东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