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涪法民初字第08332-1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焦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群利蔬菜专业合作社,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铜矿村1组,注册号500102NA005265X。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告重庆正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十值镇宝泉路30号,注册号5002300002357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群利蔬菜专业合作社、重庆正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冉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