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3民终8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路333号1幢4单元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27803665H。
法定代表人:夏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文,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路567号1幢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H8KD1F。
法定代表人:徐应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廷树,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0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丰都公路港项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采取的是总价包干440万元,但前述价格是依据图纸确定的工作内容及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总价包干,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若因政府的原因造成图纸的变动,则按照政府确定的图纸施工,甲方则按乙方挖方量(双方协商确定增减的挖方量,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中介机构评估量为准)增减工程量(增减工程款的价格按照土方9元/立方米,石方30元/立方米进行核算。若增减量在5000方以内,双方都不调整,若增减工程量超过5000方,则双方再按约定增减费用)。根据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本案因设计图纸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了变化,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认为,因设计图纸发生变化,导致其增加了弃土外运的工程量,应当计取相关费用。而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有限公司则认为,因设计图纸的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应当相应减少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经本院二审查明,双方未进行结算,就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及价款须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一审法院直接以双方约定的一期工程的包干价440万元及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陈述的二期工程的工程价款238万元作为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没有事实依据。根据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有限公司二审中提交的四川川渝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报告(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亦予以认可),结合设计图纸及原始的地形地貌图,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就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鉴定并得出其实际完成工程价款。因当事人二审提交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宜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0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3元,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3.2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中林
审 判 员 李 勇
审 判 员 张海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院印)
法官助理 沈道萍
书 记 员 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