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

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0财保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路333号1幢4单元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27803665H。
法定代表人:夏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梅,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路567号1幢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H8KD1F。
法定代表人:向传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廷树,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渝0230执保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局应领取的(2021)渝0230执4391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案款135000元。后双方涉及诉讼案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以(2022)渝0230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现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已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有限公司亦同意解除该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陶承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罗海涛
书 记 员 许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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