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30民初3801号
原告: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路333号1幢4单元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27803665H。
法定代表人:夏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文,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路567号1幢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H8KD1F。
法定代表人:徐应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廷树,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正公司)与被告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蜘蛛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19日和同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判决,千正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2019)渝0230民初4507号判决,发回本院重审,2020年8月27日本院重新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文,被告蜘蛛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廷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千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蜘蛛网公司支付千正公司尚欠的工程款5720473.92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8日,蜘蛛网公司将丰都公路港物流中心项目土方工程发包给千正公司承建。千正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向华、冉义川、孙克文于2017年12月12日组织工人开工,于2018年10月30日完工。2018年11月20日蜘蛛网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千正公司将工程的验收资料交予了蜘蛛网公司。2018年12月13日,蜘蛛网公司按约定退还了向华、冉义川、孙克文交纳的质保金、安全保证金,但迟迟不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根据蜘蛛网公司验收时对丰都公路港物流中心项目土石方核量清单、竣工图及签证单,蜘蛛网公司应付千正公司工程款9720473.92元,减去已支付的4000000元,尚欠5720473.92元未支付。经千正公司多次催收无果,请求法院支持千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蜘蛛网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该案应先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蜘蛛网公司在2017年12月将案涉工程1期发包给千正公司施工属实,但该工程的2期没有发包给千正公司。蜘蛛网公司要求千正公司自行施工,但千正公司将该工程非法转包给自然人施工。蜘蛛网公司支付了千正公司工程款430余万元,但该工程双方未进行结算,未结算的原因是因千正公司的原因导致。尚欠的工程款为90万元左右。余款不应支付利息。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应由千正公司自行承担。鉴定费与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8日,蜘蛛网公司(甲方)与千正公司(乙方)签订了《丰都公路港项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蜘蛛网公司将丰都公路港物流中心项目发包给千正公司施工建设。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丰都公路港物流中心;2、工程地点:丰都县龙河东C6-7/02地块;3、工程规模:用地红线图红线范围内(面积约8.6万㎡);4、工作内容: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招标答疑纪要中的全部内容,包含:地表清理、挖填前作业、土石方开凿爆破(如有需要)、挖运、分层回填辗轧、灌木乔木砍伐对方甲方指定位置、种植土及淤泥清理堆放到甲方指定位置等工作内容;5、场地概况:场地地形呈东高西低,标高范围约在296米-312米间;6、工程量:挖方量:约278006.32立方米,填方量约247847.68立方米,乔木砍伐外运:约100余棵;……五、合同价款及支付1、合同含税包干总价(大写)肆佰肆拾万元(小写:4400000元)。本合同价款包括本工程的施工过程所有工序及竣工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工、生活、住宿、材料及材料市场差价、机械费、场内内转及各项运输费用、其他直接及间接费用、临时设施费、施工水电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计划利润、税金、文明施工增加费、风险费、冬雨季施工费、技术措施费、安全措施费、扬尘费、工期奖、保险费、测试费、民扰及扰民费、坟墓迁移机械台班费及施工单位根据治安、消防、安全、环保等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所缴纳的任何费用)。本合同价款固定包干,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工程量,在工程竣工后本合同约定包干价进行工程结算。2、付款方式:工程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需在工程结束后15日内组织验收),支付工程合同价款60%,余下部分在满一年后10日内支付。……十、违约责任……4、若应国家及当地政府政策造成的停工(如环保督查、重大集会及外事活动等),甲、乙双方均无违约责任。若应政府的原因造成图纸的变动,则按照政府确定的图纸施工,甲方则按乙方挖方量(双方协商确定增减的挖方量,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中介机构评估量为准)增减工程量(增减工程款的价格按照土方9元/立方米,石方30元/立方米进行核算。若增减量在5000方以内,双方都不调整,若增减工程量超过5000方,则双方再按约定增减费用)。……十二、争议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因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先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若仲裁不成,应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千正公司向蜘蛛网公司出具了工程开工报告,计划于2017年12月20日开工。2017年12月26日,蜘蛛网公司向千正公司发出了工程开工令,同意千正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起开工。2018年11月1日,千正公司实际完成了该项目的第一、二期工程。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时间为2018年11月10日。期间,蜘蛛网公司支付了千正公司工程款400万元。诉讼过程中蜘蛛网公司代千正公司支付工程款333092元(执行兑现款)。2020年11月26日本院委托重庆大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5月6日该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意见为丰都港物流中心项目土石方工程的建筑工程费用为
5285909.94元。千正公司支付鉴定费148566.16元。丰都港物流中心项目土石方工程实际转由向华、冉义川、孙克文挂靠千正公司进行施工,并完成了工程。
另查明,蜘蛛网公司在丰都港物流中心项目土石方工程的现场负责人为向传和。李朝良、秦仕伦为蜘蛛网公司的技术管理人员,对于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李朝良、秦仕伦仅对部分工程提供了技术管理服务(李朝良工作时间为2017年12月-2018年2月,具体工作为管理服务;秦仕伦工作时间为2018年8月-2019年2月,工作内容为技术负责、质量把关及安全监管)。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基本情况、《丰都公路港项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工程开工令、红测数据、竣工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凭证、《劳动合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重庆银行交易电子凭证》(3份)、《执行和解协议》、(2019)渝0230民初2397号判决书、《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对于李朝良签证单及秦仕伦签证单的效力认定。从该两份签证单的内容看,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判断,李朝良、秦仕伦并非整个工程从开工到完工的技术人员,没有参与全过程,且签单时也无附件,由此不能证明签单内容的真实性。从签单的时间看,李朝良的签单为李朝良离职后,不属于职务行为,同时从其职务内容看,超越职权,也不属于职务行为,事后蜘蛛网公司也未追认,依法对蜘蛛网公司不产生效力。对于秦仕伦签证单,秦仕伦仅为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质量把关及安全监管人员,无结算签单的职权。签单上的“代表人”系千正公司自己制作表格时所加与案件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从千正公司提供的“冉义川与徐毅(董事长助理)微信聊天记录”看,千正公司明知签单的事情重大,需要蜘蛛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才能产生工程结算的效力,同时从徐毅的聊天回答看,徐毅明确对“二期工程的石方”等内容予以否认,同时事后蜘蛛网公司也未追认,依法对蜘蛛网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千正公司与蜘蛛网公司争议的焦点是:一、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工程款的认定等问题。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中蜘蛛网公司与千正公司虽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文字表述为“当地仲裁机构”,如对“当地”理解为丰都县境内,丰都县无经济纠纷仲裁机构,如理解为重庆市,没有指明哪一家仲裁机构,后双方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仲裁协议无效条款,据此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合同中蜘蛛网公司与千正公司签订的《丰都公路港项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除仲裁条款外的条款,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千正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转由无资质的向华、冉义川、孙克文施工,既属违约行为,也属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涉及的行政违法问题应由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但鉴于工程已实际完成并交付使用,依法蜘蛛网公司仍应承担支付千正公司工程款的责任。
二、工程款的认定等问题。千正公司与蜘蛛网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施工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更,按照合同约定,应对整体施工工程进行工程量及价款结算。在结算过程中,双方未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产生争议,本院经千正公司申请,蜘蛛网公司同意,本院委托重庆大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整体工程进行了工程量的实测计算,再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进行工程款计算,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予以确认。据此,蜘蛛网公司与千正公司所签订的《丰都公路港项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确定为
5285909.94元。由此,千正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其主张的按一期工程约定价款,加二期增加的自己计算的工程款,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举示的证据希望证明的事实达不到较高的盖然性要求,本院不予采纳。蜘蛛网公司实际应支付的工程款为,工程价款-已支付的工程款-代支付的工程款=
5285909.94元-4000000元-333092元=952817.94元。利息计算,千正公司竣工报告提交为2018年11月10日,按照约定余款的应付款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由此利息从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保全担保费用由千正公司自己负担。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952817.94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52817.94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53元,保全费5000元,计57053元,由原告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3382.91元,被告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670.09元。鉴定费148566.16元,由原告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及被告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有限公司各负担7428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 孝 安
人民陪审员   董世芳
人民陪审员   杨永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家豪
书 记 员 陈 姝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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