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财保11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保全人:***,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保全人:向华,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保全人:冉义川,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保全人:孙克文,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保全人: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路333号1幢4单元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27803665H。
法定代表人:夏玲,总经理。
被保全人: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路567号1幢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H8KD1F。
法定代表人:徐应红,董事长。
被保全人:蒋天友,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江北邓家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206281511。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向华、冉义川、孙克文、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蒋天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渝0230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及蒋天友均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尚未将该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时,**、***向本院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渝0230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应收工程款中的280000元。案外人刘某某(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83xxxxxxxx)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xx大道xx段xx号(金科黄金海岸)xxx号车位【产权证号:渝(2021)涪陵区不动产权第0006xxxxxx号】作为本案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宗荣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罗海涛
                               书   记  员    谭力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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