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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3民终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华,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重庆云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义成,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道柏,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H8KD1F。
法定代表人:徐应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廷树,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27803665H。
法定代表人:夏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梅,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君,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向华、***与被上诉人谢义成、**、原审被告重庆平都蜘蛛网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都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0民初6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谢义成在一审中并未起诉原审被告***并要求***承担责任,而是直接起诉原审被告***、向华、***并要求其承担支付合同价款的民事责任,但现有证据显示,**、谢义成与***、向华、***之间并未依法设立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中**、谢义成系与谁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属于本案应当查清的基本事实。因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导致原审认定**、谢义成与***、向华、***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事实可能会发生改变,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丰都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0民初65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向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余云中
审 判 员 陈胜泉
审 判 员 吴 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宏军
书 记 员 蔡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