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5110号之一
原告: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路333号1幢4**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2780366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西大道北段4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3982223XL。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第三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12月7日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向原告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铸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龙 佳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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