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典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6民初13824号
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1幢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93092U。
法定代表人:李宝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原告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典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金源路12号D-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5880530K。
法定代表人:李羽,总经理。
被告:李羽,女,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典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昌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朱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