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浦丰钢构有限公司

焦作市浦丰钢构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11民初3225号之一
原告焦作市浦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姗姗,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焦作市浦丰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浦丰钢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浦丰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焦作市浦丰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翟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