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浦丰钢构有限公司

焦作市浦丰钢构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11民初3225号
申请人焦作市浦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姗姗,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焦作市浦丰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焦作市浦丰钢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84691.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山阳区人民路1694号碧海云天住宅小区10号楼29号的房屋(焦房权证山字第××号)为被担保人所提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以承担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焦作市浦丰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4691.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名下山阳区人民路1694号碧海云天住宅小区10号楼29号的房屋(焦房权证山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焦作市浦丰钢构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翟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