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信阳市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全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3民初178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信阳市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1967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原告***与被告信阳市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全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