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827号
原告:**中,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告:河南沁园春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镇***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31727900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与被告河南沁园春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