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7民初705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告:河南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信阳市满潢川县市滨河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35201759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