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7民初705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告:河南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信阳市满潢川县市滨河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35201759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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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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