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

(2020)湘0981执1071号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981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70号安德里茨中国总部大楼13层至16层。

法定代表人:THOMASLUDWIGSCHMITZ,系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书院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许胜,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湘098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

2020年9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9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被他案冻结,公司已关闭)、无有价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0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0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7.5万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有107.5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建华

审判员  刘朝东

审判员  周普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舞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