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

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70号安德里茨中国总部大楼13层至16层。
法定代表人:THOMASLUDWIGSCHMITZ,总裁。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菲尔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2号1号楼13E-1。
法定代表人:徐颖,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菲尔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11,390.00元,申请执行费8,51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青岛菲尔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613,604.00元,转执行费8,514.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江涛
审 判 员 董则明
审 判 员 王熙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文善
书 记 员 张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