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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依据本院(2014)浙嘉知初字第12号生效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乙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5)浙嘉执民字第39-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22)浙04执异32号执行裁定,追加丙、**被执行人,对乙公司在本院(2014)浙嘉知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3年5月24日,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丙、丁处执行到472895.07元,扣除案件执行费6890.07元,剩余466005元已作为执行款支付申请执行人。因本案债务已由被执行人丙、***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