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103民初65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8号。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告:湖南九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沿江路1201号。
法定代表人:*九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女,汉族,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理为一般代理。
被告:***,女,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大门正对面)。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女,汉族,1975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被告***之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诉被告湖南九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以已经与被告湖南九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62元,减半收取计9681元,诉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8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