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103民初3801号
原告:湖南九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沿江路1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九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双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舜皇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湖南九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双友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九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九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九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3元,减半收取计1581.5元,由原告湖南九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小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朱依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