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11民终2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永州市明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湖南九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一、被上诉人房屋渗漏的原因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二、一审认定对房屋损坏的维修费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辩称,一审法院判决公正合理,请求维持原判。理由:一、***私盖违章建筑,已经侵犯了答辩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答辩人主张的维修费用完全真实,一审法院仅判决由被答辩人酌情承担三分之一左右,完全合乎情理。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在原告楼顶砌筑的景观水池和种植的树木、花卉和蔬菜,并将整个屋面、露台及外墙等恢复原状。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此前因被告侵权而支付的楼面防漏维修费用20,005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是冷水滩区银桂嘉园1栋111、211等3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房屋坐落于冷水滩区翠竹路与育才路交叉口东北角。被告*昌文居住在该栋楼房301号,与原告属于上下住户邻居关系。该栋住房2010年交付使用。被告*昌文居住后,擅自在其住房东侧露台以原告屋面为平台,修建了景观鱼池,砌了花槽,倒入了泥土,栽种花木和蔬菜。因原告屋顶及墙体长期遭受水土浸渍,致使原告房屋外墙瓷砖爆裂、脱落。原告屋顶及室内墙面多处渗漏。因第三人租用原告房屋,导致第三人的装饰层多次被腐蚀、损毁。
原告***及第三人多次与被告和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交涉。被告***于2014年拆除了建筑在屋面南侧的花槽。对其他侵权行为没有停止,也没有进行修复。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另查明,第三人明信贸易公司、九工装饰公司租住原告***的房屋,因修复与被告***没有达成协议,原告***及第三人在多年来雇请他人修复及堵漏维修,共花费维修费人工资及材料费2万余元。
被告***同意拆除屋面修造的花槽,清除泥土,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但因对多年来的维修费2万余元的负担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昌文未经原告***及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在原告所有的住房屋顶上面修建景观鱼池、花槽,并倒入泥土,栽种花木、蔬菜,导致原告居住的房屋墙外瓷砖爆裂,脱落,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昌文应承担停止侵权、排除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至于多年的维修费,因双方协商不一致,考虑到本案实际,酌情由被告***补偿原告***维修费损失7000元,其他部分由原告***和第三人负担。本案第三人明信贸易公司、九工装饰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明信贸易公司、九工装饰公司拖欠原告租金,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可协商解决或另行提起诉讼。所以,原告***的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对坐落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银桂花园原告***屋顶的侵害,并排除妨害,拆除违章加建的建筑、花槽、鱼池等设施,清除泥土及砂石,雇请有资质的公司对屋顶进行防漏维修,对外墙脱落的瓷砖进行维修更换,其费用由被告唐昌文负担;二、对该房数年来的防漏维修人工工资及材料费,酌情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维修费损失人民币7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0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昌文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恢复原状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项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在被上诉人***屋顶上面违规修建花槽、景观鱼池等设施,因此***应该承担相应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由***承担。因漏水是从***修建的花槽、鱼池等违章设施渗入被上诉人***房屋外墙瓷砖及室内墙面,***对漏水原因提出异议,认为是房屋质量导致漏水,但未能举证,也未对漏水原因申请鉴定。故一审法院判决***对其加盖的违章设施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认为漏水与其违章加盖的花槽、鱼池无关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由于漏水情况,数年间,***多次对房屋进行维修属实,综合一审中邓步韫提供的第三方票据及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由上诉人***补偿***维修费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提出一审认定的房屋维修费不实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昌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