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3370号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贵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与长岭路西北角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第5号楼5层6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贵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计309.5元,由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