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4民初903号
原告:**,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饶阳县。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饶阳县,系**之子。
原告:***,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饶阳县。
原告:***,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饶阳县。
原告:***,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饶阳县。
被告:河北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开发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人:封宇翔,河北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诉被告河北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立军
审判员齐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