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冀11行终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真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侠,河北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永壮,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吴晓华,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阳,衡水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志光,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素方,女,汉族,1968年4月6日出生,住衡水市武邑县。

上诉人河北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因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1102行初1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5日,原告远大公司与第三人李素方签订劳务协议,协议期限一年,第三人工作岗位为环卫工人,工作地点在衡水工业新区,协议签订后,第三人根据原告的安排从事环卫工作。2019年1月29日10时50分,第三人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三人无责任。2020年1月31日,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衡水市人社局)受理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发举证通知书,2020年3月3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素方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衡水市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于2020年8月16日作出衡政复决字[2020]83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衡水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被告衡水市人社局提交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第三人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诉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被告衡水市人社局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被告衡水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远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远大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上述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与李素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具备认定工伤的前提。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且李素方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2、李素方未向上诉人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未查清,也未提交任何索赔要求及凭证,更未再提供任何劳务,双方已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被上诉人衡水市人社局未答辩。

被上诉人衡水市政府未答辩。

被上诉人李素方未答辩。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另查明,李素方系衡水市武邑县武邑镇后郝庄村村民。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李素方系农民,李素方以及上诉人远大公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素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情形,故被上诉人衡水市人社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对李素方所受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衡水市政府作出衡政复决字[2020]8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另外,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李素方已向衡水市人社局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诉人也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对该证据进行过质证,上诉人所称李素方是否向上诉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交通事故责任的分配等事由,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不予审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北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晓燕

审 判 员 李淑华

审 判 员 房军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英泽

书 记 员 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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