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河北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1087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董彦军,衡水市桃城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真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刘丹,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灵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