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1087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董彦军,衡水市桃城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真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刘丹,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灵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