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佳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海佳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沐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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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521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佳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57993555XJ,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59号中房萨尔斯堡A座。

委托代理人:曾志。

被执行人:青海沐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7105350693,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14号1号楼1061室。

委托代理人:王维品。

申请执行人青海佳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沐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于2021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申请执行人青海佳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同意被执行人青海沐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款计划,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严海梅
审判员王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岗昂卓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