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1495号
原告:青海佳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59号中房萨尔斯堡A座38号楼59-51号5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
原告青海佳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青海佳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佳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计383元,由原告青海佳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洁
人民陪审员 于 龙 梅
人民陪审员 孟 雅 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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