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5民初1085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王滩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东工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谷敬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