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冀0225民初368号
原告河北天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天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伟利、胡博、被告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年度承包设备检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于2017年1月至9月期间检修费用,双方均认可被告尚欠原告378299.5元(含税),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对于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检修施工,被告称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被告有组织过验收,因双方对量和质没有达成一致,没有签订验收单,没有完工证明维修款不应当支付,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年度承包设备检修施工合同》第十一条(如出现检修质量问题,甲方根据其影响程度按协议扣款规定直接从结算费用中扣除)约定,原告履行了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合同义务后,被告需支付的该部分检修款为扣除因检修存在质量问题应扣减部分后的数额,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检修费249999.75元(含税)。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备款共计628299.25元(含税)及合理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了《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年度承包设备检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如下:发包方(甲方):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河北天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17-01-09。一、承包服务项目内容2017年中厚板轧钢二线消防年度承包,金额/元(不含税)854700元,金额/元(含税)999999元,税率17%。二、承包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八、施工质量:乙方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技术要求和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并承担相应责任。九、工期延误: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甲方工期要求安排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相应赔偿。十、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甲方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对工程量和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并签订验收单。十一、如出现检修质量问题,甲方根据其影响程度按协议扣款规定直接从结算费用中扣除。十二、结算方式及期限:以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项目年度承包费用。按年度、季度或月份对服务进行验收,商业承兑汇票结算,全年工程结算完毕后,本合同失效……后经结算,2017年1月至7月期间的检修费用扣款221675元后,结算金额为276900元(不含税),2017年8月至9月期间的检修费用扣款2000元后,结算金额为140450元(不含税),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设备检修费用双方均未提交书面结算单。原被告双方认可2017年1月至9月期间检修费用被告仅支付原告11万元,尚欠378299.5元(含税)未支付。其中被告认可其背书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275000元)原告未能承兑,该款未实际给付原告。对于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设备检修,庭审中原告称其项目经理向被告提请验收,但未收到验收单,被告称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内容,被告有组织验收,但没有签订验收单原因是合同没有固定总价,需要对量和质进行验收再确定最后应支付给原告的承包费,双方对量和质没有达成一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明材料可以证实。
一、被告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天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设备检修款628299.25元(含税)及利息(以628299.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天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5元(已减半),由被告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负担47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由原告河北天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小红
书记员 谢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