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

郑州市热力阀门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03民初1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热力阀门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被告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本案原告郑州市热力阀门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市热力阀门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怡
法官助理  刘丹清 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