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任福广建材销售中心、天津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白涧镇政府商务中心。
经营者:***。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滨海国际企业大道E2-5。
法定代表人:张文通。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建材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院(2020)津0116民初271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7220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90元。
执行过程中,2021年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上述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6执176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杨 楠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岳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