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96号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辛庄白万路**。
法定代表人:霍晗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川,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滨海国际企业大道E2-5
法定代表人:韩金悦,经理。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冬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文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