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2民初1845号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梨双公路与津淄公路交口东100米,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津南区白万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940823456。
法定代表人:霍晗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川,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滨海国际企业大道E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J59Q95。
法定代表人:韩金悦,经理。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文斗公司”)与被告天津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凯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发文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凯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发文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宏凯建筑公司向顺发文斗公司支付货款118632元;2.请求依法判令宏凯建筑公司向顺发文斗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上述应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为3728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宏凯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9月20日,顺发文斗公司与宏凯建筑公司签署购销合同,宏凯建筑公司向顺发文斗公司采购五金材料,顺发文斗公司按照送货单约定交付了相应货物,但宏凯建筑公司至今仍欠付货款。
宏凯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顺发文斗公司向宏凯建筑公司供应五金材料。2020年1月21日,宏凯建筑公司出具付款计划,内容如下“我方宏凯建筑公司尚欠顺发文斗公司材料款148632元,我公司承诺:1.2020年2月22日前付款70000元;2.余款78632元于2020年5月1日前付清”。后,宏凯建筑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尚欠货款118632元。
本院认为,顺发文斗公司与宏凯建筑公司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顺发文斗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宏凯建筑公司尚欠货款118632元未付,故对顺发文斗公司主张的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宏凯建筑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顺发文斗公司主张由宏凯建筑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缺乏合同依据,本院将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2020年5月2日(付款计划承诺付款日的次日)。顺发文斗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宏凯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8632元;
二、被告天津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2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186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6元,由被告天津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冬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文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