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顺天福土石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328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五路1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40354482。
法定代表人:庞文魁,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顺天福土石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3号楼1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297569。
法定代表人:徐金鑫,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滨海国际企业大道E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J59Q95。
法定代表人:韩金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顺天福土石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刘在岐与刘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226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一、被告天津开发区顺天福土石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25,128.5元,于2020年9月17日前给付156,282.13元,于2020年10月15日之前给付156,282.13元,于2020年11月15日之前给付156,282.13元,于2020年12月15日之前给付156,282.13元;如上述分期给付事项逾期未付清,则视为全部分期均已到期,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向被告主张申请执行,并向原告主张利息23,656.4元及后期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4.25%计算);
二、被告天津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双方今后别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4元,由被告天津开发区顺天福土石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天津开发区顺天福土石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之前给付原告)。
后因天津开发区顺天福土石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还款,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年7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偿还50000元至还清468846.39元结案的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6执328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秀丰
审判员  于康康
审判员  高俊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