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31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六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霍晗亮,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滨海国际企业大道E2-5。
法定代表人:韩金悦,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申请人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中,庭前经双方协商一致,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8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4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2年5月1日前清偿完毕,现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如逾期未能履行另行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2执3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审判员 张勇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