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王新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331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葛万北路与津歧路交口润淼佳苑创意中心401-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保全中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资金监管账户存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送达了(2022)津0112执47号等《协调函》,就本案中涉及款项是否符合《通知》规定的扣划情形予以回函,经该单位复函称需在民生银行、金科集团、蓝光地产三方交接后配合履行相关手续,现根据法律规定,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2执33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