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民初2081号
原告: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57号济南华强广场4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利津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大桥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利津县文化和旅游局职工。
原告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津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利津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27元,,由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民初2081号
原告: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57号济南华强广场4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利津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大桥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利津县文化和旅游局职工。
原告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津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利津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27元,,由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