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鑫奥睿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0387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奥睿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兴路16号院3号楼3层308。
法定代表人:王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焱焱,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8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頔,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奥睿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奥睿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奥睿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均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奥睿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 曹 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