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0387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奥睿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兴路16号院3号楼3层308。
法定代表人:王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焱焱,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8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頔,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奥睿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奥睿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奥睿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均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奥睿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 曹 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