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

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民终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80-1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民福西街北物产大楼西11#、12#。        
负责人:高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小学,现住四川省中江县万福镇桥亭村7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山西逢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现住四川省中江县万福镇桥亭村5组55号。系**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初中,群众,现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        
上诉人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602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上诉人中投腾宇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上诉人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6.0元,由上诉人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福
审判员    张**
审判员    郑荣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邢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