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91民初1321号
原告: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北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05548740X0。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环境保护分局(原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涉城镇龙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申强,职务局长。
原告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诉涉县环境保护分局(以下简称涉县环保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涉县环保局支付工程款172981.12元,截止2018年11月19日的利息***025.72元及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涉县环保局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5日原告中投公司经招投标,成为被告涉县环保局2014年第二批农村环境保护项目A标段(赤岸)工程的中标单位。2015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15***11.9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进行了施工,施工期间,根据被告的要求,变更、增加了部分施工项目,主要有管沟回填土、垃圾外运、材料购置和人工等。2016年11月19日,该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6年12月23日经审计结算总价为1332481.12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2017年4月11日支付1043550元,2017年7月7日支付11***50元,至今拖欠172981.12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本案中,合同双方虽然在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即工程所在地法院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