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27执74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
被执行人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市锦达工程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县。
被执行人许群峰,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终9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许群峰在中国工商银行龙南支行账号为62×××35内的存款计人民币173173.64元到龙南县人民法院的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谢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