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103民初6715号
原告(被告):**,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培,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南路169号金融广场B座2901室。
负责人:张振洪,总经理。
被告(第三人):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0号广联大厦21层。
法定代理人:叶某,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平,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菲菲,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设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以及原告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宏图设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26日和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将后案并入前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宏图设计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平、潘菲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宏图设计公司共同向**支付2016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9.87万元以及2015年度图纸设计、后期服务费用14.681万元;2、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宏图设计公司共同向**支付一级注册证书使用费用2.7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宏图设计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与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宏图设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由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于2017年9月19日收到庐阳区仲裁委下发的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仅支持了**部分仲裁请求,**遂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于2014年1月13日与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之间签订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聘用协议》,约定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聘用**担任总建筑师,负责建筑图纸的审核及相关专业的协调工作,同时约定**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证书使用费用为每年11万,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另支付给**的工作报酬为每年不低于贰拾万元;协议有效期两年,到期如无异议可延长一个周期。协议约定,第一个周期于2016年3月13日到期。到期日之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但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到期后拒不支付下一周期费用,给**造成很大的被动,明显构成违约。**无奈只能考虑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根据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的要求于2016年4月提交辞职报告,于2016年7月底正式离职。在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配合下,**以及注册师建筑师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完成变更手续。
二、2015年度图纸设计。后期服务费用14.681万元系**劳动所得,应该得到支持。
在本案仲裁阶段,**为证明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应支付的2015年度图纸设计、后期服务费用14.681万元未付,以”2016年项目费用支付表”的形式汇总提交,并申请了李彬、周琦、陈金林等三名原同事进行出庭作证,穷尽了举证责任。根据双方协议第7条约定:**在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的工作报酬,如审图、绘图等相关费用按照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如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不认可应承担举证责任。仲裁委在庭审中明确要求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提交往年度图纸设计、后服务费用计算方式和执行标准,如未按要求提交,应承担不利后果,但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仍拒绝按仲裁委要求提交材料,应承担对其不利法律后果。仲裁委关于原告仅支持支付2016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9.87万元,未裁决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支付原告2015年度图纸设计、后期服务费用显属不当。证书使用费计算至2016年9月底。
由于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未在协议第二周期到期前通知**不续约,又不支付下一周期费用构成违约,给**造成很大的被动。后经努力,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由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变更新单位,完成相关转移注册手续。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支付了4月至6月的使用费用27500元,但7-9月的费用尚未支付。**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完成变更手续,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除应支付7月份使用费用,还应承担8月至9月因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违约给**造成的损失,故证用使用费用应计算至2016年9月底。
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系宏图设计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依法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宏图设计分公司。如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现有财产可以支付拖欠工资,应当与宏图设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应由宏图设计公司直接承担责任。
综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诉请,依法判决。
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一、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不欠原告**任何费用,在仲裁阶段和本案过程中,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提供足够证据证明**2015年、2016年的费用已经结清,且查明**2016年4月12日已经于安徽省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民用设计院)办理入职手续,此时**继续在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工作至2016年4月20日,此后**一直没有来公司上班,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主张各项依据没有事实依据,希望全部驳回,**没有提前告知解除合同导致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临时没有设计人员上岗造成损失,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已经反诉要求**承担损失。
宏图设计公司: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是独立法律主体,与**的关系与宏图设计公司无任何关联。
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无须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剩余收入款项98667元;2、无须支付**2016年7月份一级建筑师证书使用费9167;3、判令**违约,返还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22万元;4、**赔偿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846616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事实与理由: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庐劳仲裁字(2017)342号仲裁裁决书是错误的,导致其适用法律错误。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的剩余工资98667元是错误的。
首先,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与**于2014年元月13日签订《一级注册建筑师聘用协议》,《协议》第10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个注册期2年,以注册证书的注册起止日期为准。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协议可自动延长,延长期为一个注册期(2年)。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除该协议,但主张解除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被告于2014年3月14日完成证书注册,协议方始有效,2年期限至2016年3月13日。2016年4月20日,**向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之后就没有来上班。没有依合同约定提前三个月通知,系**违约。其次,**提交辞职报告后,就没有来上班,没有履行获得保底年薪的协议约定,因此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年薪20万元计算工资,2016年4月20日至6月30日注册延续期(注册章期限)为”挂证挂章”情形,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每月向**发放3000元基本工资并缴纳了社保个人费用,不应按年保底工作报酬计算该阶段收入。综上,**提交辞职报告后,不来上班,擅自单方解除协议,系**违约,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反的**没有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裁决要求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支付**2016年7月一级建筑师证书注册使用费9167元是错误的。
根据社保停缴记录显示,2016年7月,**社保已经停缴,其早已不在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公司上班,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无需支付7月的证书注册使用费。**提交辞职报告后,一直没有来上班,根据协议约定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系**违约,应返还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已经支付的22万元注册费用。由于**主观故意言其辞职,造成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近三个月五注册建筑师,且无法出图经营,参照2016年公司全年收入4414500元,造成公司损失846616元,**应予赔偿。
综上所述,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一、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的第一、二项诉请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理应支付工资及证书使用费用,理由详见**的诉状;二、其第三项诉请也无事实法律依据,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违约没有按照协议继续续约,迫使**离职,**提交辞职报告,后续证据均能体现;三、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诉请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不知道损失及利润从何而来,一个单位不能只注册一个建筑师;四、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的第三和第四项诉请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仲裁查明的如下事实,即**于2014年1月进入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了一份《一级注册建筑师聘用协议》,协议约定**担任总建筑师,一次性支付一个注册期2年费用22万(税后),确保**每年取得的工作报酬不低于20万元,同时还约定:”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个注册期2年,以注册证书的注册起止日期为准。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协议可自动延长,延长期为一个注册期(2年)。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该协议,但主张解除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之后,**将其一级建筑师注册证书注册在宏图设计公司,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了注册费22万元。工作期间,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每月向**支付基本工资3000元,年终时,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按年收入扣减年工资、已发奖金及社保(个人部分),向**支付相应的剩余费用,所有费用均由**签字领取。
2016年4月20日,**向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提交辞职报告。2016年6月15日,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以辞职的原因向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报送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停止缴费时间为2016年7月。
2016年7月11日,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向**支付了2016年4月至6月注册费27500元。当日,**以工作调动原因提交变更申请表,原聘用单位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日。2016年8月,**变更新聘用单位为省民用设计院。
在庭审后,本院至省民用设计院核实,**与省民用设计院于2016年8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和《聘用协议》。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质证和认定如下: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双方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聘用协议》约定有效期暂定为一个注册期2年,以注册证书的注册起止日期为准。在庭审中,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和**均认可注册时间为2014年3月14日,故双方劳动期限以该日起算两年至2016年3月13日。但双方在期限届满后未能按期解除劳动合同,也未能就续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导致**于2016年4月20日提交辞职。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据此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不予认可,认为**于2016年7月31日离职。
本院认证意见,由于**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特殊性,案涉《一级注册建筑师聘用协议》既包括一般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又包括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使用费等内容,同时双方约定劳动期限以注册证书的注册起止日期为准,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以**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时间为准。本案中,**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时间为2016年10月,但**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注册变更申请,并于2016年8月1日与省民用设计院签订了劳动合同,故本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7月31日解除。上述事实由双方提供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聘用协议》、《辞职报告》、《安徽省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网页信息、《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佐证。
在庭审后,本院至省民用设计院核实,**与省民用设计院于2016年8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和《聘用协议》,其中《聘用协议》中约定”原则上在2016年10月前,一份的社保与一级注册建筑师证转入甲方”。
本院认为:**与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之间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关于**诉请的工资。本案中,**与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存续至2017年7月31日,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应当按照案涉《一级注册建筑师聘用协议》支付上述费用。由于双方约定**工作报酬不低于每年20万元,而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7月31期间仅按每月3000元发放18000元基本工资,故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应按每年20万元补发工资98667元(200000元/月÷12个月×7个月)。
二、关于**诉请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使用费。案涉《一级注册建筑师聘用协议》除约定一般的劳动合同内容外,还约定了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使用费,该费用不同于工资报酬。**于2016年7月31日离职,并于2016年10月将其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转注至省民用设计院。现**诉请的2016年7月至9月的使用费,实质是其从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离职后导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或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不能继续使用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本院认为,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使用**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为,即”挂证挂章行为”,包括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第(四)项规定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本案中,**的注册证书于2016年10月变更注册,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也无证据证明**的注册证书在解除案涉劳动关系后失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建筑师由于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原因,在领取新执业印章时,应当将原执业印章交回。**变更注册时,其填写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原地方注册管理机构意见一栏的”情况属实,材料齐全,同意变更注册,原执业印章已收回”,未有注册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加盖公章。因此,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无法证明**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失效,故本院认定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使用**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至注册证书变更到省民用设计院之日止,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应向**支付2016年7月至9月注册证书使用费27500元(11万/年÷12个月×3个月)。
三、关于**诉请的2015年度图纸设计、后期服务费用14.681万元。由于**提供的2015年项目费用支付表,未加盖有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印章,且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四、关于**诉请宏图设计公司承担责任。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故本院对**诉请宏图设计公司承担责任予以支持。
五、关于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诉请判令**违约,返还注册证书使用费22万元和支付违约损失846616元。本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7月31日解除,**于2016年4月20日提交了辞职报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宏图设计安徽分公司的上述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6年1月至7月剩余收入98667元;
二、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6年7月至9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使用费275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合计为10元,由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伟林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蓓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