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西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727执74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进贤架桥街。
被执行人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叶万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市锦达工程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县。
被执行人许群峰,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终9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了(2017)赣0727执7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许群峰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现被执行人许群峰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许群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62×××35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谢 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