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粤0203行初214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始兴县农业局科员,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告: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称“始兴城建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沿江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桃清,“始兴城建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袁云亮,“始兴城建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云清,“始兴城建局”建设管理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吴群玉,广东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韶关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兆荣房产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太平镇东门北路1号(兆荣华庭售楼部)一楼。
法定代表人:麦瑞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银鹰,“兆荣房产公司”职员。
第三人:始兴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住所地:始兴县太平镇沿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声虎,站长。
委托代理人:杨和钦,副站长。
第三人: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750号广联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叶万春。
委托代理人:覃超,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姚彦彬,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叶熙桂,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志伟,副总工程师。
原告***诉被告“始兴城建局”,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始兴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城建管理部门不履行建筑工程监管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始兴城建局”的负责人袁云亮及委托代理人袁云清、吴群玉,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银鹰,第三人始兴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委托代理人杨和钦,第三人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超,第三人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购买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开发的兆荣华庭3#,4#商品房,合同约定交付使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通知原告在2014年10月19日收楼时,业主发现B3,B5户型的主人房卫生间下水道卫生间未安装等设施和质量问题,当天全部业主拒绝收楼,并发生一系列收楼的矛盾纠纷。该涉案楼所谓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电梯的验收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出具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间为2014年11月21日;消防验收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B3,B5户型主人房卫生间整改的时间为2015年1月份;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时间为2015年3月12日;出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原告发现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涉案工程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现象,理由是:1、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根本没有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其2014年9月30日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全是闭门造车杜撰出来的;2、其组织验收的程序完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如2014年9月30日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就是杜撰出来的);3、2015年1月份整改后没有依法依规组织验收(没有验收怎能证明整改工程合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呢?);4、涉案工程的排污管和排水管至今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即《住宅设施规范》第8.2.10之规定)。5、涉案工程2014年9月30日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具备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也缺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内容;6、涉案工程没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7、2014年9月30日所谓的验收后逾期向被告送达备案资料;8、目前B3、B5户型的主人房卫生间排污管和排水管改变了原设计要求。9、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主体资质不合法。10、涉案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的盖章和涉案工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的盖章大小不一。11、涉案工程没有质量分户验收。12、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严重违反程序。因此,该涉案工程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四十九条;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等等。(2016)粤0205行初37号案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确认涉案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撤销,但撤销该行政行为会损害己入住兆荣华庭3#4#楼其他业主的利益,因而确认涉案工程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编号:2014-61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违法;涉案工程监督组:组长黄礼金、监督员王天华、监督员杨和钦资质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综上所述,足以证明被告对涉案工程监督管理缺失,监督人员资质不合法,没有对相关人员相关单位依法处罚、没有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依法整改。显然,被告就是乱作为、不作为、滥用职权。被告在原告及业主一而再再而三的投诉下,明明知道涉案工程严重地违反国家相关质量管理规定,被告身为政府机关作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被告罔顾事实拒不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等自己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与建设单位坑壑一气,置原告及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而不顾;因此,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八条第三款、六十七条第二款、七十三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以及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35号)第十六条。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补充:1、2014年9月30日涉案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主要不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1、2、3规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条例,第5条,第1、2、5、6、7、9、10款条例。2、2015年1月份整改后没有依法组织竣工验收。3、整个涉案工程的排污管和排水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及住宅设计规范8.2.10规定。4、涉案工程没有主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实验资料。涉案工程逾期5个月办理备案,涉案工程B3、B5户型共88户主人房卫生间的排污管排水管改变原设计要求。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主体资格不合法。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限期履行责令兆荣华庭楼改正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排污管、排水管的法定职责;二、被告履行对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始兴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三、确认被告履行行政职责中乱作为;四、确认被告不作为;五、确定被告滥用职权;六、请求法院对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主体资质是否合法进行司法调取;七、请求法院对兆荣华庭3#、4#工程监督组:组长黄礼金、监督员王天华、监督员杨和钦资质是否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司法调取;八、责令第三人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开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主休资格合法的相关信息;九、确认被告没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十、确认被告玩忽职守;十一、责令被告公开兆荣华庭3#4#楼工程排水管和排污管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第8.2.10条强制性规定的相关信息;十二、责令被告公开兆荣华庭楼工程监督组组长黄礼金、监督员王天华、监督员杨和钦主休资格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信息;十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⑴网络问政文件3份、⑵B3、B5户型设计图1份、⑶申请书、⑷深圳市高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的《业主反映问题处理方法》、⑸消防合格文件、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验收备案表》、⑻兆荣华庭二期3#4#楼排水管和排污管照片、⑼兆荣华庭三期5.6.7栋排水管和排污管照片、⑽涉案工程B3、B5户型主卫的照片;
2、《兆荣华庭入伙须知》;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身份证;
5、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印鉴的对比照片;
6、(2016)粤0205行初37号判决书;
7、答辩状。
被告“始兴城建局”辩称:一、本案涉及的建筑工程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的事宜。1.涉案的建筑工程于2014年9月30日已竣工验收,结论是合格可交付使用,并于2015年3月20日备案,这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的。2.原告诉称的存水弯管至今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问题。这完全是原告对相关规定理解不同的原因造成的。因原告指的未安装存水弯管的位置是阳台雨水管,并不是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排污管,雨水管是否安装存水弯管,国家没有强制性标准要求。二、第三人对涉案的工程质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而第三人对自己所履行的职责完全是依法依规履行的。为此,依法不应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始兴城建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机构代码证;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
3、快递凭据申请回复。
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述称:—、涉案工程完全是依法依规开发建设的。该工程于2014年9月30日竣工验收,验收组的评定结论是合格。县建设局完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经过审查依法在2015年3月20日对涉案工程予以备案。现已办理收楼手续的有165户。二、原告诉请整改主人房卫生间下水管没有任何依据。关于主人房卫生间下水管的问题完全不属于未按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事宜。由于我公司交付给业主是毛坯房,仅预留卫生间的下水管接口。三、原告诉请要对我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这完全是无理取闹。我公司根本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事宜。任何单位没有法律依据对我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营业执照;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备案表;
4、图纸。
第三人始兴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述称:一、本案涉及的建筑工程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的事宜。1.涉案的建筑工程于2014年9月30日已竣工验收,结论是合格可交付使用,并于2015年3月20日备案,这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的。2.原告诉称的存水弯管至今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问题。这完全是原告对相关规定理解不同的原因造成的。因原告指的未安装存水弯管的位置是阳台雨水管,并不是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排污管,雨水管是否安装存水弯管,国家没有强制性标准要求。二、第三人对涉案的工程质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而第三人对自己所履行的职责完全是依法依规履行的。为此,依法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始兴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第三人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述称:一、本案涉及的建筑工程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的事宜。1.涉案的建筑工程于2014年9月30日已竣工验收,结论是合格可交付使用,并于2015年3月20日备案,这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的。2.原告诉称的存水弯管至今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问题。这完全是原告对相关规定理解不同的原因造成的。因原告指的未安装存水弯管的位置是阳台雨水管,并不是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排污管,雨水管是否安装存水弯管,国家没有强制性标准要求。二、第三人对涉案的工程质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而第三人对自己所履行的职责完全是依法依规履行的。为此,依法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第三人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述称:一、本案涉及的建筑工程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的事宜。1.涉案的建筑工程于2014年9月30日已竣工验收,结论是合格可交付使用,并于2015年3月20日备案,这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的。2.原告诉称的存水弯管至今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问题。这完全是原告对相关规定理解不同的原因造成的。因原告指的未安装存水弯管的位置是阳台雨水管,并不是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排污管,雨水管是否安装存水弯管,国家没有强制性标准要求。二、第三人对涉案的工程质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而第三人对自己所履行的职责完全是依法依规履行的。为此,依法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始兴城建局”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始兴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其中⑼⑽的合法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2、3、4无异议;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6、7证明目的有异议。
被告“始兴城建局”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证据3与本案无关;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始兴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证据无异议。
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3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证据4不予质证;被告“始兴城建局”及第三人始兴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兆荣房产公司”系位于始××县太平镇城郊居委会望楼下的商品房“兆荣华庭”(预售证号:始预许证字第1321号)的开发商。原告***及案外人夏晓兰与“兆荣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兆荣华庭”的3幢702房。
2014年9月30日,在始兴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监督下,“兆荣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组织韶关地质工程勘察院(勘察)、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名称已变更为“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兆荣华庭”3#、4#楼(又称兆荣二期)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经实地查验,认为:“工程已经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施工完毕,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及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各项功能满足使用要求。验收组一致同意本工程评定为合格工程。同意使用。”并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名盖章。
2014年10月期间,“兆荣房产公司”向“兆荣华庭”3#楼、4#楼商品房的购买人发出交楼通知书。***接收楼通知后,对所购买的商品房进行实地查验时,发现主人房卫生间没有安装下水管道,遂认为“兆荣有限公司”拟交付的商品房与合同约定不符,拒绝收楼。
2015年1月,“兆荣房产公司”在听取大部分业主意见后,针对业主所反映的“主人房卫生间没有下水管道”的问题,按装修图在主人房卫生间下加装了横管。
2015年3月,“兆荣房产公司”向“始兴城建局”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资料,申请“兆荣华庭”3#楼、4#楼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始兴城建局”经审查,认为“兆荣房产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备案。
因原告***认为涉案商品房与合同约定不符,整个工程的排水管和排污管没有存水弯,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至今未办理收楼手续。并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6年10月26日,原告***、案外人胡长坤在韶关市网络问政平台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依法责令第三人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兆荣华庭3#4#楼工程,具体内容为:“根据其中,①兆荣房地产开发商委托的深圳市高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发的《业主反映问题处理方法》第一条、3栋4栋楼03,05户型主人房间2个洗手间共用排水管问题?解决办法:由承建商负责,做好洗手间下水管铺设,施工完成后做好闭水测试,全部完成工期15天。②网络问政关于涉案楼B3、B5户型共88户主卫没有排水管的处理情况,被申请人回复是B3、B5户型共88户主卫没有排水管的整改在2015年1月份完成(整改后,把原设计的直管改成横管,)。③3#4#楼的设计图纸。④兆荣华庭3#4#楼工程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至今涉案工程共180户的排水管没有存水弯道。⑤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前没有取得公安消防合格文件、环保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因此,兆荣华庭3#4#楼工程在2014年9月30日还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完毕、没有整改完毕和没有取得公安消防、环保合格文件及涉案工程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就竣工验收合格违反,其中,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方可进行竣工验收、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方可进行竣工验收。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强制性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④《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要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一)款规定: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二)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方可组织竣工验收、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十)款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才能进行竣工验收。⑥《住宅设计规范》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8.2.10条规定。⑦《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规定。综上,完全可以证明兆荣华庭3#4#楼工程竣工验收违反法定程序,即第三人竣工验收涉案工程违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被告依法应责令韶关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涉案工程。相关证据已交给被申请人”
被告在网络问政平台上对***、胡长坤上述申请作出答复:第三人的竣工验收合法有效,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对该答复不服,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一、被告责令第三人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兆荣华庭3#、4#楼工程。二、确认被告不作为。三、被告停止使用第三人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涉案工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撤销涉案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号:2014-61号]。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粤0203行初34号行政判决,驳回了***的诉讼请求。
***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粤02行终91号行政判决,驳回了***的上诉。
本院认为: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始兴城建局”作为始兴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具有对辖区内工程质量进行监管的法定职权。
二、“兆荣华庭”3#、4#楼工程已于2014年9月30日进行竣工验收,“兆荣有限公司”、韶关地质工程勘察院、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的验收组一致认为“工程已经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施工完毕,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及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各项功能满足使用要求。验收组一致同意本工程评定为合格工程。同意使用。”***认为“兆荣华庭”3#、4#楼工程不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的约定,排污管、排水管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没有事实依据。对原告关于要求被告限期履行责令兆荣华庭3#、4#楼工程改正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排污管、排水管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三、原告要求被告对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始兴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理由为:“1.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没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逾期5个月办理涉案工程备案、没有提交环保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被告应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始兴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逾期5个月作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3.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设计图纸,被告应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明知涉案工程使用的混凝土、钢筋等没有检验合格或没有检验就签字,被告应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鉴于被告对原告的多次投诉及申请均已明确答复“第三人的竣工验收合法有效,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原告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对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始兴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职责,于法无据。
四、针对原告2016年10月26日提出的申请,被告已作出明确答复,在本院作出的(2017)粤0203行初34号行政判决及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2行终91号行政判决中,也已确认被告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乱作为、不作为、滥用职权、没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接触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原告关于“请求法院对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主体资质是否合法进行司法调取;请求法院对兆荣华庭3#、4#工程监督组:组长黄礼金、监督员王天华、监督员杨和钦资质是否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司法调取;责令第三人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开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主休资格合法的相关信息”的事项,不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在特定的情况下应履行一定的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责令被告公开兆荣华庭3#4#楼工程排水管和排污管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第8.2.10条强制性规定的相关信息;责令被告公开兆荣华庭楼工程监督组组长黄礼金、监督员王天华、监督员杨和钦主休资格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信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提出过公开上述信息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原告应先向被告申请获取上述政府信息,对被告的答复或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玩忽职守,不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原告关于“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限期履行责令兆荣华庭楼改正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排污管、排水管的法定职责;二、被告履行对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始兴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三、确认被告履行行政职责中乱作为;四、确认被告不作为;五、确定被告滥用职权;六、请求法院对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主体资质是否合法进行司法调取;七、请求法院对兆荣华庭3#、4#工程监督组:组长黄礼金、监督员王天华、监督员杨和钦资质是否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司法调取;八、责令第三人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开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主休资格合法的相关信息;九、确认被告没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十、确认被告玩忽职守;十一、责令被告公开兆荣华庭3#4#楼工程排水管和排污管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第8.2.10条强制性规定的相关信息;十二、责令被告公开兆荣华庭楼工程监督组组长黄礼金、监督员王天华、监督员杨和钦主休资格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信息;”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审 判 长 胡 敏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人民陪审员 曾细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