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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2行终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始兴县农业局科员,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沿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桃清,局长。
出庭负责人袁云亮,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云清,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管理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吴群玉,广东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韶关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东门北路**(兆荣华庭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麦瑞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银鹰,韶关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始兴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沿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声虎,站长。
委托代理人杨和钦,始兴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原审第三人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广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万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超,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姚彦彬,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名: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叶照桂,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志伟,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始兴住建局)以及原审第三人韶关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荣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始兴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始兴质监站),原审第三人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厦有限公司)诉城建管理部门不履行建筑工程监管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的(2017)粤0203行初2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5日进行了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始兴住建局作为始兴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具有对辖区内工程质量进行监管的法定职权。二、“兆荣华庭”3#、4#楼工程已于2014年9月30日进行竣工验收,兆荣有限公司、韶关地质工程勘察院、宏图有限公司、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的验收组一致认为“工程已经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施工完毕,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及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各项功能满足使用要求。验收组一致同意本工程评定为合格工程。同意使用。”***认为“兆荣华庭”3#、4#楼工程不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的约定,排污管、排水管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没有事实依据。对***关于要求始兴住建局限期履行责令兆荣华庭3#、4#楼工程改正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排污管、排水管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三、***要求始兴住建局对兆荣有限公司、始兴质监站、宏图有限公司、雄厦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理由为:“1.兆荣有限公司没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逾期5个月办理涉案工程备案、没有提交环保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始兴住建局应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始兴质监站逾期5个月作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3.宏图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设计图纸,始兴住建局应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雄厦有限公司明知涉案工程使用的混凝土、钢筋等没有检验合格或没有检验就签字,始兴住建局应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始兴住建局对***的多次投诉及申请均已明确答复“兆荣有限公司的竣工验收合法有效,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对***要求始兴住建局履行对兆荣有限公司、始兴质监站、宏图有限公司、雄厦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职责,于法无据。四、针对***2016年10月26日提出的申请,始兴住建局已作出明确答复,在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粤0203行初34号行政判决及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2行终91号行政判决中,也已确认始兴住建局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始兴住建局乱作为、不作为、滥用职权、没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关于“请求法院对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主体资质是否合法进行司法调取;请求法院对兆荣华庭3#、4#工程监督组组长黄礼金、监督员王天华、监督员杨和钦资质是否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司法调取;责令雄厦有限公司公开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主体资格合法的相关信息”的事项,不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在特定的情况下应履行一定的证明责任。本案中,***要求责令始兴住建局公开兆荣华庭3#、4#楼工程排水管和排污管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第8.2.10条强制性规定的相关信息;责令始兴住建局公开兆荣华庭楼工程监督组组长黄礼金、监督员王天华、监督员杨和钦主体资格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信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始兴住建局提出过公开上述信息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应先向始兴住建局申请获取上述政府信息,对始兴住建局的答复或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要求确认始兴住建局玩忽职守,不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综上所述,***关于“请求法院判令:一、始兴住建局限期履行责令兆荣华庭楼改正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排污管、排水管的法定职责;二、始兴住建局履行对兆荣有限公司、始兴质监站、宏图有限公司、雄厦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三、确认始兴住建局履行行政职责中乱作为;四、确认始兴住建局不作为;五、确定始兴住建局滥用职权;六、请求法院对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主体资质是否合法进行司法调取;七、请求法院对兆荣华庭3#、4#工程监督组组长黄礼金、监督员王天华、监督员杨和钦资质是否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司法调取;八、责令雄厦有限公司公开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主体资格合法的相关信息;九、确认始兴住建局没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十、确认始兴住建局玩忽职守;十一、责令始兴住建局公开兆荣华庭3#、4#楼工程排水管和排污管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第8.2.10条强制性规定的相关信息;十二、责令始兴住建局公开兆荣华庭楼工程监督组组长黄礼金、监督员王天华、监督员杨和钦主体资格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信息;”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涉案工程的排污管和排水管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即《住宅设计规范》第8.2.10之规定)。(一)始兴住建局认为涉案工程阳台的排水管是雨水管不能成立,因为阳台只有这一根排水管,且始兴住建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阳台的排水管是雨水管。既然该排水管在每户阳台留有排水口,它就不可避免排放生活用水,阳台排水管必然要和生活用水相连接,所以阳台排水管就是生活用水的排水管。(二)依照《住宅设计规范》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卫生间和厨房应设置有洗手盆、洗涤盆、地漏等、地漏等住宅设计规范》第8.2.10条规定,卫生间和厨房的排水管应有存水弯。综上,足以证明涉案工程排水管和排污管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第8.2.10条规定。始兴住建局应依法对兆荣华庭3#、4#楼工程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排污管、排水管责令改正。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始兴住建局是否乱作为、不作为、滥用职权、有无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一)始兴住建局使用资格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黄礼金、王天华、杨和钦等人员监督管理涉案工程。始兴住建局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黄礼金、王天华、杨和钦身份合法。始兴住建××××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没有注册登记,仍然默许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实行监理。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也证明始兴住建局乱作为、滥用职权、不作为。(二)始兴住建局违法作出涉案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属于乱作为。(三)2015年3月20日始兴住建局明知涉案工程备案文件不齐仍然作出涉案工程备案表,这就是乱作为。(四)始兴住建局明知涉案工程的排污管和排水管不符合国家工程强制性规定,仍未作出整改。(五)始兴住建局没有依法对兆荣有限公司、始兴质监站、宏图有限公司、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罚。一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兆荣有限公司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证明涉案工程使用的混凝土、钢筋是合格的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等已通过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始兴质监站逾期5个月作出涉案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没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出违法《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兆荣有限公司逾期5个月办理涉案工程备案,也没有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交环保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显然,始兴住建局没有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兆荣有限公司、始兴质监站、宏图有限公司、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属于不作为。(六)(2016)粤0205行初37号、(2016)粤02行终115号案法院已确认始兴住建局作出涉案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涉案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违法,是乱作为。(七)始兴住建局没有依法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五)、(八)款规定,第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等法定职责,这就是不作为。(八)始兴住建局没有出具涉案工程B3.B5户型共88户主人房卫生间排水管和排污管在2015年1月整改完毕后组织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三、始兴住建局应依法处罚兆荣有限公司、始兴质监站、宏图有限公司、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一)兆荣有限公司没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始兴住建局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处罚,兆荣有限公司逾期5个月办理涉案工程备案,始兴住建局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罚。兆荣有限公司没有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交环保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始兴住建局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处罚。(二)始兴质监站逾期5个月作出涉案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没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出违法《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始兴住建局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三)宏图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始兴住建局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处罚。(四)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明知涉案工程使用的混凝土、钢筋没有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检验合格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检验合格就签字。始兴住建局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罚。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二、判令始兴住建局限期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三)款法定职责对兆荣华庭3#、4#楼工程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排污管、排水管责令改正。三、判令始兴住建局履行对兆荣有限公司、始兴质监站、宏图有限公司、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四、确认始兴住建局乱作为。五、确认始兴住建局不作为。六、确定始兴住建局滥用职权。七、法院对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主体资质是否合法进行司法调取。八、法院对兆荣华庭3#、4#楼工程监督组组长黄礼金、监督员王天华、监督员杨和钦资质是否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司法调取。九、始兴住建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始兴住建局答辩称:涉案的建筑工程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情况。一、涉案工程于2014年9月30日竣工验收,结论是合格,可交付使用,并于2015年3月20日备案。备案有效,已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确认。二、***所诉的所谓没按图纸施工、没按合同约定施工的卫生间排水管的问题,以及阳台未安装存水弯管的雨水管的问题,违反了法律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始兴住建局多次在一审、二审中反复作出答辩和解释。始兴住建局认为,卫生间的排污管完全是按图纸设计施工的,而阳台的雨水管是否一定要安装存水弯,《住宅设计规范》第8.2.10已规定的很清楚。综上,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而始兴住建局对涉案工程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应尽的职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的上诉。
第三人兆荣有限公司辩称:与始兴住建局答辩意见一致。
第三人始兴质监站辩称:与始兴住建局答辩意见一致。
第三人宏图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宏图有限公司在图纸设计上是满足设计规范要求。(一)3栋,4栋卫生间,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要求均有设排水管,详3栋、4栋水施-08(改1)、水施-10、水施-11、水施-13。(二)3栋、4栋阳台,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要求均有设地漏及存水弯,详3栋、4栋水施-08(改1)、水施-10、水施-11。(三)3栋、4栋除生活阳台外地漏实际施工中未设存水弯问题,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8.2.10条要求,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本项目除生活阳台外,阳台排水均未接入生活排水管道,而是单独设置雨水立管,间接排至室外雨水系统。普通阳台施工中未设存水弯对居住和使用不会有影响。二、兆荣华庭项目3、4栋的设计图纸于2012年11月8日报送设计图纸审查,并于2013年1月10日取得审图合格证。经审查,本项目的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审查结论为合格。
第三人雄厦有限公司辩称:与始兴住建局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等五人写了一份《申请书》,在申请书所提出的“申请事项”为“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法定职责并作出兆荣华庭3#、4#楼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书面决定书。二、被申请人依法整改兆荣华庭3#、4#楼工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排污管和排水管、作出书面决定书。三、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法定职责。”该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始兴住建局。
2017年6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始兴住建局限期履行责令兆荣有限公司改正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排污管、排水管的法定职责。二、判令始兴住建局履行对兆荣有限公司、始兴质监站、宏图有限公司、雄厦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三、确认始兴住建局履行行政职责中乱作为。四、确认始兴住建局不作为。五、确定始兴住建局滥用职权。六、请求法院对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主体资质是否合法进行司法调取。七、请求法院对兆荣华庭3#、4#工程监督组组长黄礼金、监督员王天华、监督员杨和钦资质是否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司法调取。八、判令始兴住建局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的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详细理由,见一审法院(2017)粤0203行初214号行政判决书第3页至第6页)。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6月29日将起诉状副本寄送始兴住建局,始兴住建局于2017年6月30日收到了***的起诉状副本。此后,***又将其于2017年7月5日所写《增加诉讼请求》递交给一审法院,增加诉讼请求为:一、责令雄厦有限公司公开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主体资格合法的相关信息。二、确认始兴住建局没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确认始兴住建局玩忽职守。四、责令始兴住建局公开兆荣华庭3#、4#楼工程排水管和排污管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第8.2.10条强制性规定的相关信息。五、责令始兴住建局公开兆荣华庭楼工程监督组组长黄礼金、监督员王天华、监督员杨和钦主体资格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信息。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即2017年6月30日,始兴住建局作出《关于申请书的回复》,内容包括:“……***:你们好,我局已收悉你们关于兆荣华庭3#、4#楼等事项申请书,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针对兆荣华庭3#、4#楼的相关问题,已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行政判决,我局也会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对于你们所申请的事项,法院驳回了与你们所申请事项一致的诉求,我局也不再另行解答。附件:(2016)粤0205行初37号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起诉依法应当驳回。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期限,为申请之日起至两个月后,即行政相对人在申请之日起在两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等人在2017年6月9日向始兴住建局申请该局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却在不到法定期限的2017年6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的本次起诉,一审法院依法不应立案受理,受理后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节所述,***于2017年6月23日向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时,其诉讼请求分别为:“一、判令始兴住建局限期履行责令兆荣有限公司改正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排污管、排水管的法定职责。二、判令始兴住建局履行对兆荣有限公司、始兴质监站、宏图有限公司、雄厦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三、确认始兴住建局履行行政职责中乱作为。四、确认始兴住建局不作为。五、确定始兴住建局滥用职权。六、请求法院对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主体资质是否合法进行司法调取。七、请求法院对兆荣华庭3#、4#工程监督组组长黄礼金、监督员王天华、监督员杨和钦资质是否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司法调取。八、判令始兴住建局承担本案诉讼费。”在一审法院立案后于2017年6月29日将起诉状副本寄送始兴住建局,始兴住建局于2017年6月30日收到了***的起诉状副本后,***又将其于2017年7月5日所写《增加诉讼请求》递交给一审法院,增加诉讼请求:“一、责令雄厦有限公司公开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主体资格合法的相关信息。二、确认始兴住建局没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确认始兴住建局玩忽职守。四、责令始兴住建局公开兆荣华庭3#、4#楼工程排水管和排污管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第8.2.10条强制性规定的相关信息。五、责令始兴住建局公开兆荣华庭楼工程监督组组长黄礼金、监督员王天华、监督员杨和钦主体资格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信息。”依照上述规定,对于***在起诉状副本送达始兴往建局后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准许。本案一审法院准许并进行审理程序不合法,依法应当纠正。至于***提出的八项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就该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认为兆荣有限公司、始兴质监站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始兴住建局投诉要求处理,始兴住建局亦向***作出回复,即始兴住建局对***作出了行政行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其诉讼请求所诉行政行为不属于重复起诉或重复申请的情况下,并在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起诉期限范围内,依法对始兴住建局所作回复等行政行为提起撤销之诉,而不是直接请求“一、判令始兴住建局限期履行责令兆荣有限公司改正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排污管、排水管的法定职责。二、判令始兴住建局履行对兆荣有限公司、始兴质监站、宏图有限公司、雄厦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三、确认始兴住建局履行行政职责中乱作为。四、确认始兴住建局不作为。五、确定始兴住建局滥用职权。六、请求法院对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始兴监理部主体资质是否合法进行司法调取。七、请求法院对兆荣华庭3#、4#工程监督组组长黄礼金、监督员王天华、监督员杨和钦资质是否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司法调取。八、判令始兴住建局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该行政行为未被法定机关依法撤销之前,仍应依法执行,此其一。其二,如果***对上列申请书和回复之外的问题,认为始兴住建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对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或者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而对该答复不服的,提起对行政行为的撤销之诉。综上所述,***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原判驳回李连英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203行初21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驳回***的起诉。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依法免交。
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靖
审判员 徐肇廷
审判员 邹征衡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