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727执7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进贤架桥街。
被执行人广东宏图建筑设****,住所地:广**省广州市越秀区区。
法定代表人叶万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市锦达工程建筑咨询有限,住所地:龙**县南县。
被执行人许群峰,男,汉族。住福建省**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终9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许群峰在中国工商银行62×××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谢 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