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韦贤、广西远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4民初5192号

原告:***,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

被告:**,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广西远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5号楼2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覃逢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军勇,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西远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计59.5元,公告费700元,共计75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汝 磊

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

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覃 华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20号

邮政编码:54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