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4民初5192号
原告:***,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
被告:**,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广西远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5号楼2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覃逢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军勇,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西远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计59.5元,公告费700元,共计75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汝 磊
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
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覃 华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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