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民辖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嘉城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东升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哈尔滨市松北世泽路****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嘉城建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文化旅游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2民初2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嘉设计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文旅大厦附属用房装修工程,该工程位于哈尔滨市,故本案应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法院认为此类案件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二十八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协议约定的甲方所在地即哈尔滨市松北区确定管辖,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文化旅游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实际有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约定:工程名称为文旅大厦附属用房装修工程,该工程地点为哈尔滨市友谊西路与三环交口。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该案应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此类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约定,应属无效。现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哈尔滨市,故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中嘉设计公司的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2民初257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保滨
审判员*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