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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25民初46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添***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1日出生,壮族,建筑工,住广西天等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湾第2栋15层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CW31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等县教育局,住所地广西天等县天等镇教育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4250077680473。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项目办干部。 第三人:农展(曾用名:农盟),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 第三人:天等县思源实验学校,住所地广西天等县天等镇仕民新区县消防大队往环城路方向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425MB1698180Q。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等县教育局、第三人农展、天等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00元,减半收取92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农国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