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4民初988号
原告:福建省恒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503188341,住所地石狮市灵秀镇华中街泉发大厦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颜建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雄,龙岩市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811049669,住所地武平县城厢镇园丁村客都汇3-2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恒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恒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计1506元,由福建省恒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庆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郑佳佳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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